嘉義市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通則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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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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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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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室內出入口_門把高度:
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既有公共建築物,門鎖設置高度70~120公分,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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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室內出入口_門把高度:
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既有公共建築物,門鎖設置高度70~120公分,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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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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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室內出入口_門把形式:
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既有喇叭鎖之門把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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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室內出入口_門把形式:
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既有喇叭鎖之門把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D3、D4、E、B4類既有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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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室內出入口_高低差:
門檻高低差3公分以下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D3、D4學校既有建築,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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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室內出入口_高低差:
門檻高低差3公分以下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D3、D4學校既有建築,除特殊用途空間外之使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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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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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室內外通路出入口_高低差:
既有建築物室內外通路出入口門檻高低差1公分以下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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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室內外通路出入口_高低差:
既有建築物室內外通路出入口門檻高低差1公分以下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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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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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入口_操作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空間因素,導致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足者,得免予改善,並由專人協助替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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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入口_操作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空間因素,導致門把側邊之操作空間不足者,得免予改善,並由專人協助替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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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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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室外通路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導致室外通路迴轉空間不足,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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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室外通路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退縮,導致室外通路迴轉空間不足,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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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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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室內通路走廊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空間因素及結構無法改變,導致室內通路走廊迴轉空間不足,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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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室內通路走廊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因空間因素及結構無法改變,導致室內通路走廊迴轉空間不足,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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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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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無障礙樓梯_扶手:
因空間因素導致防火門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H1、F1、F2醫療照護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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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無障礙樓梯_扶手:
因空間因素導致防火門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H1、F1、F2醫療照護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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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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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無障礙樓梯_扶手:
因空間因素導致鐵捲門、鐵門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D3、D4學校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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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無障礙樓梯_扶手:
因空間因素導致鐵捲門、鐵門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D3、D4學校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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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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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無障礙樓梯_扶手:
既有建物樓梯內側扶手改善會導致平台淨寬不足,得改善外側扶手,內側(圖二)既有扶手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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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無障礙樓梯_扶手:
既有建物樓梯內側扶手改善會導致平台淨寬不足,得改善外側扶手,內側(圖二)既有扶手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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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無障礙樓梯_扶手水平延伸:
因空間因素導致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
(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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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無障礙樓梯_扶手水平延伸:
因空間因素導致扶手中斷不連續或扶手端部水平延伸未達30公分者,得免予改善。
(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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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十一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樓梯因空間受限,扶手水平延伸30公分會突出走道者,無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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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無障礙樓梯_扶手:
既有建築樓梯僅設置單側扶手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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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無障礙樓梯_扶手:
既有建築樓梯僅設置單側扶手者,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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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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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無障礙樓梯_室外階梯扶手:
既有建築戶外平台階梯扶手,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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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無障礙樓梯_室外階梯扶手:
既有建築戶外平台階梯扶手,得免予改善。(適用變更用途為E宗教類既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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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307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6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扶手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305樓梯扶手之規定,既有建築戶外平台階梯中間須加裝扶手者,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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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無障礙樓梯_升降椅:
若樓梯加裝無障礙升降椅,則加裝側樓梯扶手得免予改善,另一側扶手須依規範305設置樓梯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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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無障礙樓梯_升降椅:
若樓梯加裝無障礙升降椅,則加裝側樓梯扶手得免予改善,另一側扶手須依規範305設置樓梯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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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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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無障礙樓梯_梯級鼻端:
既有建築物樓梯超出踏面之突沿≦2公分者,已設置合法無障礙升降設備可抵達者,得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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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無障礙樓梯_梯級鼻端:
既有建築物樓梯超出踏面之突沿≦2公分者,已設置合法無障礙升降設備可抵達者,得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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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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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昇降機出入口引導設施:
既有建物昇降設備出入口警示設施,如空間因素受限時,得免依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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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昇降機出入口引導設施:
既有建物昇降設備出入口警示設施,如空間因素受限時,得免依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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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空間因素導致昇降機間前外牆寬度不足60公分雖可裝置外部直式操作盤,施作寬60公分警示設施將造成警示設施部分寬度位在電梯出入口正前方,易誤導直式操作盤操作位置產生危險,故梯口前30公分×寬60公分不同材質設置起點,得依昇降機出入口牆側水平投影線為起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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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昇降設備操作盤高度:
既有建物升降設備操作盤高度不符時,得以設置輔助設備(如輔助棒)、對講機或服務鈴專人協助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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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昇降設備操作盤高度:
既有建物升降設備操作盤高度不符時,得以設置輔助設備(如輔助棒)、對講機或服務鈴專人協助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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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十一點第四款規定昇降機呼叫鈕之中心線距地板面120公分以下者,無須改善。但昇降機呼叫鈕之中心線距地板面大於120公分者,應設置協助使用之輔具或服務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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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無障礙昇降椅:
二層以上之既有建築物無設置升降設備者,得以設置升降輔助設備替代,該升降椅需符合CNS國家安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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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無障礙昇降椅:
二層以上之既有建築物無設置升降設備者,得以設置升降輔助設備替代,該升降椅需符合CNS國家安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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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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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昇降機出入口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昇降機出入口迴轉空間不足者,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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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昇降機出入口迴轉空間:
既有建築物昇降機出入口迴轉空間不足者,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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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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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後視鏡: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406.3規定昇降機廂入口對側壁面應設置安全玻璃之後視鏡,後視鏡之下緣距機廂地面85公分,寬度不得小於出入口淨寬,高度不得小於90公分。昇降設備後視鏡下緣距機廂地面小於85公分者,得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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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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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求助鈴高度_下組求助鈴:
既有建築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下組求助鈴中心距地板面高度≦35公分者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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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求助鈴高度_下組求助鈴:
既有建築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下組求助鈴中心距地板面高度≦35公分者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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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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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無障礙小便斗:
已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無障礙小便斗得自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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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無障礙小便斗:
已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無障礙小便斗得自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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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設置小便斗之既有建物,因設置門檻、高低差造成通路不符合,故放寬規定已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無障礙小便斗得自由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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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求助鈴高度_上組求助鈴:
上組求助鈴未依規範設置者,考量使用者個別差異,上組求助鈴設於觸手可及範圍內無須改善,但須考量可操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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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點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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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文化資產保存之建築物:
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建築物,於指定或登錄之建築物範圍無障礙設施設備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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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文化資產保存之建築物:
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建築物,於指定或登錄之建築物範圍無障礙設施設備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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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點未修正。
- 既有建築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經行政院文化部指定或登錄為有形文化資產,出示文化資產證明並敘明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窒礙難行之處,既有無障礙設施設備得免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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